2021年3月12日,吉林人事考试网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2021年吉林二建报名及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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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时间及办法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为给广大考生提供优质服务,简化报名流程,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我省将开通历史考生自动确认功能。报名系统将对2020年(含)以后参加过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老考生(不包括增项)进行自动确认,经系统自动确认后,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无需打印报名表和现场确认。请考生认真阅读、准确理解相关报考规定,确保本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且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规定的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一) 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3月12日—3月22日。
考生登录吉林省人事考试网(www.jlzkb.com)便捷通道“网上报名”栏目,点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进行报名。报名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注册及照片。
考生按系统提示注册,须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照片底色为白色。请考生务必使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进行处理。考生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2.选择考区。
考生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的考生就近选择考点。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
3.选择考试。
考生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4.填报信息。
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和联系电话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5.打印报名表。
考生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2021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通过系统自动确认的老考生,无需将报名表上交考试机构审核。
6.在线填写联系电话。考生须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否则责任自负。
7.报考人员在现场确认前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一旦确认,将不能对所填报考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二) 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3月15日—3月23日(周六、周日休息)。
网上报名完成后,首次报名或系统未能自动确认的考生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到人事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合格,由审核人、考生本人分别在“单位意见”“考生承诺”栏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21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报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和相关证书原件(报名参加增项考试的考生需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请到现场的考生全程佩戴口罩,并出示“吉祥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测温合格后方可进行资格审核。
(三) 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3月15日—3月24日。
经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或系统自动确认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收费标准见下表。为确保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安全,尽量不要到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请点击“报名完成”,务必查看“缴费状态”是否为缴费成功。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四) 准考证打印
考前一周内,考生登录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在便捷通道“打印准考证”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参考用书
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
六、资格证书
(一) 二级建造师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考生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取得省内合格证书。当年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达到试卷满分60%以上的科目成绩,保留到下一年度,报名时按老考生用原档案号报名。
(二) 证书领取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服务指南“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采用现场领取或邮寄领取方式进行,详见吉林省人事考试网。
(三)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关情况通报到考生所在单位。
七、考试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 根据人社部31号令和《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 凡为考生虚假报名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一经核实,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在信用吉林网、吉林红盾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上予以曝光。
八、工作要求
(一) 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考试服务工作。要加强考试宣传,为考生提供优质的考试服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统一部署,对大规模、有组织、高科技作弊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现场资格审查工作,落实属地验资主体责任,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双审制和资格审查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明确任务、目标、责任人和相关要求。
(三) 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 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提高考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明确工作人员职责,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9日
2021年3月12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2021年江苏二建报名及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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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一、组织分工
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试报名和考前抽查及对全部科目成绩达到相关标准的应试人员进行考后资格审查(以下简称考后审查)的初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后审查复核工作,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事考试机构对考后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商,并形成终审意见。
二、时间安排和考区设置
5月29日
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5月30日
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
三、考试科目和作答方式
(一)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试题为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2021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客观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
(二)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管理办法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须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报名,通过应试科目后方可获得成绩证明。
五、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考全科
1.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2.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3.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二)增报专业
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方可报考,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三)免一科
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考试。
(四)免二科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考试。
六、有关问题说明
(一)报考条件中的专业要求,本科学历应按照《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来确定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其他学历报考者所学专业应与《专业对照表》所列专业相近。
(二)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以更改专业并保留原档案号,《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在成绩有效期内成绩继续有效;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已合格的考生,成绩有效期内不得更改报考专业。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四)全省统一网报档案库包含2020年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七、报名与考前抽查
(一)报名网址。
网上报名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9:00-22日16:00,报名网站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tip/。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注意事项,仔细对照报考资格条件,签订网上《报考承诺书》(附件1)后如实填报个人信息。
(二)为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造成疫情防控压力,报考人员应在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前抽查。
各考区对照报考条件从当年报考人员中随机抽取部分人员进行信息比对。考前抽查比对结果通过“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tdsourcetag=s_pcqq_aiomsg)发布。
(四)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为2021年3月22- 26日,报考人员可于3月22日起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查看比对结果。未被抽查和抽查结果无误的报考人员可进行缴费操作,考前抽查结果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报考人员缴费操作。
(五)准考证打印。
2021年5月20日-30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考后审查
(一)审查对象。
截止到2021年度,各科成绩均预合格的考生。
(二)审查时间。
我省将在8月中旬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网址:http://jiangsu.nomax.vip/bas)发布审查公告,请考生务必保持报名网站注册用的手机号码畅通,以便及时接收审查友情提醒信息。
(三)上传补充材料。
对考后审查结果有疑问的考生,审查部门告知其须在规定时限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上传补充证明材料,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放弃审查资格。
(四)审查结果公示。
省人事考试机构对符合发证资格的考生名单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col/col57253/index.html)--专业技术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五)考后审查陈述申辩联系方式。
审查对象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考后资格审查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自审查机构向审查对象发送查看审查结果短信或电话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设区市考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答复,联系方式见《咨询服务电话》。
(六)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报考人员确认报名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证书发放
报考人员可于网上公示期结束4个工作日后,登录江苏省人事考试综合业务办理平台(http://jiangsu.nomax.vip/bas)自助打印《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在全省范围内与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十、收费事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5〕232号、苏财综〔2005〕94号)精神,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按每人每科60元标准收取考务费,《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按每人120元标准收取考务费,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十一、教材征订
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有关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请报考人员自行购买。
十二、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及省直报名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根据职责分工,按照《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4)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考试期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请将值班电话于考前一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报考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jshrss.jiangsu.gov.cn/),在专业网版块中的“江苏省人事考试服务”查询联系方式,咨询报考事宜。
附:报考须知和报考承诺书
详细专业对照表+咨询服务电话
请在【优路二级建造师】公众号
聊天窗口回复“江苏”查看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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